(2015)淇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605号原告芦某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被告申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