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1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请删除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加州红文化艺术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广州南玮星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10-2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玮星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59-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系列案的侵权产品是上诉人在深圳通过网上购物并以快递方式邮寄到深圳市南山区,双方约定的收货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本系列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59-961号民事裁定。二、本系列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