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蔡燕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947-1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华侨城大道73号。法定代表人:陈健,院长。被执行人:蔡燕辉,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蔡燕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燕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管、车辆、国土、银行等部门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蔡燕辉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蔡燕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9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