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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业不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业不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袁某某负担150元,退还150元。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