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业不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业不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袁某某负担150元,退还150元。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