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张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4执770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运通物资有限公司,淄博齐乐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运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马庄村。被执行人淄博齐乐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121号。本院在执行淄博运通物资有限公司诉淄博齐乐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3343.5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