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罗忠会与遵义思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会,遵义思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商初字第958号原告罗忠会,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元杰,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思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山村(湘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忠会与被告遵义思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忠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