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毛长明与沈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长明,沈国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毛长明。被告:沈国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长明诉被告沈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0日通知原告毛长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毛长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莎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