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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毛长明与沈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长明,沈国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毛长明。被告:沈国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长明诉被告沈国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0日通知原告毛长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毛长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莎人民陪审员  郑筱荣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