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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磊与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大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大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肖云端,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戴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綦勇、钟进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被告彭大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大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康 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