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家标、刘金球债权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陈家标,刘金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住所地松溪县。法定代理人吴孙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标,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松溪县。被执行人刘金球,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与陈家标、刘金球债权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家标、刘金球无银行存款,目前又无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陈家标、刘金球名下房地产已被本院予查封,目前暂无法变现。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家标、刘金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条件成熟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世彪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