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左文杰与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文杰,黄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左文杰。被执行人:黄建国。关于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建国工资收入230000.00元。审判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