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梁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叶子菲与王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叶子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涟水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项玉宝,居民,涟水县涟城镇东门村后元组60号。被告王树平,农民。原告叶子菲诉被告王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乐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案案由变更为追偿权纠纷。原告叶子菲及其委托代理人项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子菲诉称,2012年5月2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王亚波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为担保人。双方约定2012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未能按期还款被告承担违约金3000元。王亚波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14年4月为被告偿还30000元给王亚波,后王亚波将借条退给原告所有,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王树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王树平向案外人王亚波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20日,担保人为原告叶子菲。债务到期后被告王树平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叶子菲向王亚波履行该笔债务后,王亚波将借条交付原告叶子菲,现叶子菲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树平归还该借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出示借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子菲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代理审判员 刘乐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兴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