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供销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玉明、蒋雪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供销进出口有限公司,张玉明,蒋雪兰,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供销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骆文革,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明。被执行人蒋雪兰。被执行人张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供销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明、蒋雪兰、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2月23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超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银河小区星苑5幢3单元502室的房产,由于该房产被另案(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89号)首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15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O一五年九月十时代书记员 陈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