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振江与肖立国、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立国,刘振江,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立国。委托代理人柴俊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城电厂路路西。法定代表人蔡树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雅鑫,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建雄,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印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尼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华路***号。法定代表人MICHAELHEMU。原审原告刘振江,农民。上诉人肖立国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将其公司的5#炉电除尘改造工程承包给艾尼科公司,该公司经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同意将工程承包给显通公司。2013年2月19日,显通公司(甲方)又与建昌县国宇保温工程处(乙方)签订了河北西柏坡电厂5#电除尘保温工程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地点: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电厂。工作范围:5#电除尘主体所有保温工程(包括拆除)。工作内容:所有保温钉支撑件安装;岩棉安装、蒙皮安装;场地清理;成品保护。乙方施工中应有相应的劳动保护及安全措施,施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建昌县国宇保温工程处系个体工商户肖立国设立的非法人企业,肖立国委托其父肖殿阁具体负责施工,刘振江跟随肖殿阁到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进行保温板安装施工。2013年4月9日10时左右,刘振江在干活时不慎被旁边未加防护罩的除尘器旋传齿轮绞伤右臂,其被送往平山县人民医院包扎后又到武警河北总队医院治疗,住院23天,该院诊断为,右前臂离断伤、右肘关节以远毁损伤。2013年5月6日,平山县司法援助中心委托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振江的伤情等级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鉴定意见,刘振江的伤残按工伤与职业病标准构成三级伤残。本案重审过程中,经原审法院委托,该中心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平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14号伤残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振江的伤残按交通事故标准构成V(五级)伤残。刘振江起诉后,显通公司申请追加肖立国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原审法院审查,根据2013年赔偿标准,刘振江的损失为:1、××赔偿金96972元。8081元∕年×20年×60%。2、误工费1198.08元。37.44元∕天×31天,从事故发生至平山司法鉴定中心第一次对刘振江作出伤残评定的前一天共计31天。3、护理费2202.72元。刘振江住院24天,按护工日工资91.78元计算。4、营养费酌情认定2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刘振江住院24天,每天50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3000元。因刘振江系东北人,到平山治疗和复查费用较大。7、鉴定费两次共计1750元。8、××器具费533280元。我国人均寿命75年。根据英中耐假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的证明,每个假肢48480元,每4年更换一次,根据刘振江年龄从评残日需要安装11次假肢,48480元乘以11等于533280元。9、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120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81582.20元。刘振江父亲刘海清1942年12月17日生,由刘振江兄弟2人抚养;刘振江长女刘洋2006年8月7日生,次女刘源2010年11月10人生,长子刘晓耕2012年10月23日生,均由夫妻2人抚养。根据4位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刘振江的请求,刘海清计算8年,刘洋计算10年,刘洋计算14年,刘晓耕计算17年。4位被抚养人的年抚养费总额不得超过6134元,据此分段按比例计算,前8年4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49072元,第9至10年三个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268元,第11至14年次女刘源与刘晓耕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4721.60元,第15年至17年刘晓耕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520.60元,合计81582.20元。11、医疗费23497.67元。以上刘振江的损失共计758626.67元。肖立国已经先行给付了刘振江的医疗费23497.67元、交通费684元、住院伙食费2000元和营养费2000元,共计28181.67元。原审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的5#炉电除尘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肖立国委托其父亲肖殿阁雇佣刘振江施工,肖立国与刘振江形成雇佣关系,肖立国应当对刘振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刘振江受伤时该工程尚未验收交付,设备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尚未移交给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且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在发包工程中没有过错,故刘振江受伤,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没有责任。艾尼科公司承包工程后,虽经电厂同意转包给显通公司,但在工程验收交付前,艾尼科公司的设备所有权和管理权由艾尼科公司、显通公司、肖立国共同享有,显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肖立国,未经西柏坡第二发电公司同意,存在过错,故艾尼科公司、显通公司应当对肖立国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刘振江在劳动中缺乏谨慎和注意,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刘振江的损失758626.67元,由肖立国赔偿80%即606901.34元,鉴于肖立国已经先行赔付了刘振江28181.67元,只需要再赔偿578719.67元。原审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肖立国赔偿刘振江损失人民币578719.67元,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刘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肖立国负担3000元,刘振江负担14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判后,肖立国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承认其与刘振江之间是雇佣关系,故对此应予认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振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上诉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958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张 洁代理审判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