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军等与李玉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胡淑苹,胡淑红,李玉金,杨书兰,张丽丽,张跃芳,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村民委员会,焦守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992号原告胡军,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胡淑苹,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胡淑红,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龙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印杰,北京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金,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杨书兰,女,1952年2月2日出生。被告张丽丽,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张跃芳,男,1957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广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96035-1。代表人李永刚,主任。第三人焦守新,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学记,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胡淑苹、胡淑红诉被告李玉金、杨书兰、张跃芳、张丽丽、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二站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焦守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胡军、胡淑苹、胡淑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