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微佳与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林微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鲍东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微佳,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亿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公司主要办公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要求本案移送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由,要求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其提供的租赁合同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本案应以上诉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46号松园大厦二层至三层”为其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