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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调确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西俭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西俭,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调确字第113号申请人徐西俭。委托代理人杨永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洪田,该公司财务部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由审判员焉兆生依法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西俭与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徐西俭现金本息合计318192元;二、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