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博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博格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郑州博格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河南众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葛市金汇众力气体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110997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郑州博格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州博格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汴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自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