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74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吾某某与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4号原告吾某某,女,藏族,现年36岁,系夏河县人,现住夏河甘加乡。被告贡某,男,藏族,现住夏河县甘加乡八角行政村。本院在受理的原告吾某某诉被告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固定住所,无法找到。故原告吾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项秀卓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