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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台州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台州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职务:。委托代理人:苏为松。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瑞祥,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由原告台州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超峰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人民陪审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