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津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成都龙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有为,总经理。被告成都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