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与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66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投资人:邵小文。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赵小凤。申请执行人杭州三荣表面处理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6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