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传文与王婷同居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刘传文,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王婷(又名王婷婷),女,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文与被告王婷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文撤回对被告王婷同居析产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传文负担。审判员 郭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