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爱军与被告张忠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蒋爱军,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忠祈,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爱军与被告张忠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爱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爱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爱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爱军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