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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守印与沂源县张家坡镇邵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魏守印,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功富,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沂源县张家坡镇邵家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志民,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守亭,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魏守珂,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守印与被告沂源县张家坡镇邵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魏守亭、魏守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守印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守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魏守印负担。审 判 长  崔宝利审 判 员  丁秀春人民陪审员  任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