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武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校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JENNIFERJEANNECOM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薇,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校焱、被上诉人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铁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博瑞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