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祁守亮与郭婷、郭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守亮,郭婷,郭长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813-1号原告祁守亮,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被告郭婷,女,汉族,1987年8月7日生。被告郭长海,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守亮诉被告郭婷、郭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守亮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郭婷、郭长海银行存款3534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祁守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郭婷、郭长海银行存款3534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