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平 与李勇、李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勇,李伦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02号原告:王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伦琳,女,住址同上。原告王平诉被告李勇、李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祥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李伦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李勇是朋友关系。2012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李勇、李伦琳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举证据。王平向本院提举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李勇欠原告借款2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以下事实:李勇与李伦琳系夫妻关系,李勇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2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李勇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勇未及时归还借款,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李勇与李伦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李勇、李伦琳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勇、李伦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勇、李伦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