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351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爱民、卢广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爱民,卢广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35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沈爱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卢广风,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爱民与被执行人卢广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13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