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恢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卫茂来与卫广贤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恢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卫茂来,男,汉族。被执行人:卫广贤,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福民门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卫广贤银行存款203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纪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