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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居民小组 不予受理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居民小组。负责人:王思华。上诉人西山区长坡社区居民委员会里仁居民小组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告字第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系普通民事侵权案件,被起诉人长期占用集体土地,拒不交纳土地使用费,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上诉人要求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请是民事侵权之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诉请及事实理由,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告字第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