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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昌健与穆洪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昌健,穆洪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健,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洪玲,女,汉族,住新民市新城街道。上诉人王昌健与被上诉人穆洪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109号民事判决,王昌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昌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昌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