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02882号原告张某。被告季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草率结婚,以致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闹,使生活不得安宁。尤其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经常酗酒,嗜酒成性,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遂于2006年离开被告回到原籍湖南省,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9年。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早日解脱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特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季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季某忠厚老实,从不会喝酒,没有在酒后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季某与原告张某××××年××月××日领取的结婚证书,原告张某的表姐7月6日到被告季某家居住,原告表姐叫原告张某向被告季某要2000元,寄回原告张某湖南老家。寄出钱不到十日之后,原告张某领着孩子以理发为名,与被告不辞而别。如果判决离婚,请法庭帮被告要回被告的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返回湖南省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称二人结婚时,原告方向其索要了2000元。被告季某为××人,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驻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结婚后时间较短即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9年有余。经本院调解,原被告确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二人结婚时,原告方向其索要了2000元。原告称被告给付了1700元,但给的是跟随原告一起来的人,且原告并不认识该人。综合原被告双方陈述,结合实际生活情况,本院对季某的说法予以采信,该给付款应为彩礼性质。被告季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给付了2000元的彩礼,故本院认定给付金额为1700元。被告季某为××人,现生活比较困难,该彩礼原告应予以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原告张某返还被告季某彩礼17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