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传琴与陶大愚、滁州市仁爱医院生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传琴,陶大愚,滁州市仁爱医院,滁州市养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70-1号申请执行人:翁传琴,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来安县。被执行人:陶大愚,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滁州市仁爱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滁州市养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翁传琴与陶大愚、滁州市仁爱医院、滁州市养生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仁爱医院的银行存款8936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