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代富与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富,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刘代富,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市劳人仲案(2015)3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5852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松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929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