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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严涛与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涛,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七行初字第98号原告严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36号。法定代表人翟纯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二环、张言乐,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严涛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严涛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涛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涛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西俊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