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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洪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国安权,金笃余,许鑫,李振洪,陈朝荣,许南京,徐银锁,杨慧萍,孙志胜,国振益,木明光,彭茂桐,周步凯,黄加智,高明信,王平,徐银合,徐银标,徐银行,毕锋,国朝锦,王焕国,国朝阳,王天强,蔡荣华,王学多,章吉兴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商城**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国安权,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安权,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金笃余,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鑫,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洪,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朝荣,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被告许南京,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银锁,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慧萍,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志胜,男,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仙降镇新安村。被告国振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木明光(郑金鹏),男,。被告彭茂桐,男,汉族,1950年1月28日出生。被告周步凯,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加智,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被告高明信,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平,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银合,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银标,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徐银行,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毕锋,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国朝锦,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焕国,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国朝阳,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天强,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蔡荣华,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学多,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章吉兴,男,1967年9月lO日出生,汉族。上列原、被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国安权、金笃余、许鑫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国安权、金笃余、许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国安权、金笃余、许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丘市旺角投资有限公司、国安权、金笃余、许鑫承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超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