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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国珍等七人与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珍,张爱勤,张月勤,董向阳,方泽立,潘华芳,张洪芝,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珍,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盘古乡史楼村委张尧。申请执行人张爱勤,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人民路。申请执行人张月勤,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人民路。申请执行人董向阳,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二巷***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方泽立,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华星路。申请执行人潘华芳,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华星路。申请执行人张洪芝,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骏马路交叉口置地新天地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永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东迎宾路南17座1单元2层2001号。法定代表人奚延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国珍等七人与驻马店市溪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奚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地址和可以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多方查寻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驻民三初字第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