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中利、陈春生等与陈傳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利,陈春生,陈思芹,陈明星,陈明月,陈金标,陈傳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利,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1943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陈思芹,女,1997年11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陈明星,男,2003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陈明月,女,2003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陈金标,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傳志,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傳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傳志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傳志在银行存款218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