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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欧阳平与李曙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平,李曙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欧阳平,女,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居民。被告李曙辉,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农民。原告欧阳平与被告李曙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黄浣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对被告认识不足,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原告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份在苏州同一个厂打工相识,2005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6日生育共同之女李敏仪,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前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在外打工,被告也随原告一起生活。后因原告责怪被告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产生矛盾。2011年开始,原、被告分开打工,两人联系较少,但是有时见面。2015年8月6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基础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共同生育了共同之女李敏仪,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夫妻之间有矛盾,但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欧阳平与被告李曙辉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