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民初字第1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与谢炳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谢炳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756-2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李万林,职务:主任。被告:谢炳蓉,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0日,村民,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对被告谢炳蓉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账号内存款25000元进行了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该强制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炳蓉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账号内的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的强制措施。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