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黎善源与梁柏良、何沛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善源,梁柏良,何沛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1号原告:黎善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74。委托代理人:陈汉原,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敏。被告:梁柏良(曾用名梁伯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19。被告:何沛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3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善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善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善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