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席武波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830号罪犯席武波,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夏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运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武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30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席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五次,监狱嘉奖1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席武波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席武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武波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