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晓涛申请重庆一也机械厂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晓涛,重庆一也机械厂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唐晓涛,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重庆一也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农荣村曹家坝社,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昌维,职务不详。申请人唐晓涛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一也机械厂财产一案,唐晓涛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号3109120104000XXXX)或者保全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卢廷西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XXX**的小型轿车一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晓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一也机械厂的银行存款8.5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号3109120104000XXXX)。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一也机械厂价值8.5万元的财产。三、查封案外人卢廷西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XXX**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