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一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承春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杜承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土门镇罗荣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吴光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承春,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0日,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承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绵竹仟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