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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24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九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7日女儿王某某出生。共同生活中常有矛盾,尤其是孩子出生后,为照顾原告和孙女,公婆先后从南方赶来西安,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娘家在西安,且原告母亲已退休,也常来帮忙。因彼此生活理念、生活习惯略有不同,互相不能理解、包容、退让,致��原、被告之间,原告和婆婆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彼此不能很好的沟通和化解,家庭气氛令人窒息。2015年2月8日,原告带着刚满月的孩子到娘家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半年。原告也试图改善夫妻关系,但收效甚微,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在原告,自己一直在积极修复夫妻关系。如果原告能改正自己的错误,自己愿意接受,并且也愿意做出改变。如果真的无法挽回,以后再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延伸段新东尚二期建筑面积89.74平方米2号楼1单元30层13004号商品房一套并装修入住,2015年1月7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子女抚养及双方老人问题产生矛盾。���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首付款票据、购置家具票据、装修票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也希望彼此能够和好,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尊重对方家人,感恩双方父母的帮助和扶持,相互理解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综上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苏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