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芙刑初字第455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龚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海鸥”、“鸭子”、“大鼻子”(以上人员均姓名不详,在逃)在长沙市芙蓉区西龙村12组开设“扳坨子”赌场,雇请刘某某、陈某、杨某某、彭某、张某(均已判刑)在赌场内洗牌、望风、抽水,看护赌场。8月2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龚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海鸥”、“鸭子”、“大鼻子”(以上人员均姓名不详,在逃)在长沙市芙蓉区西龙村12组一民房开设“扳坨子”(一种用麻将牌中的筒子和4张一条比大小的赌博方法)赌场,该赌场每次赌注从10元至几百元不等,赌场经营时间从每天13时至22时。李某某、龚某某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请陈某、杨某某(已判刑)在赌场中负责洗牌、发牌、抽水,雇请毛某某、刘某某、彭某、张某(已判刑)负责赌场的秩序、看护赌场。8月26日17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龚某某、刘某某、陈某、杨某某、彭某、张某、毛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赌博工具麻将牌2副。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在赌场分得盈利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芙公(马坡)受案字(2014)32186号受案登记表、芙公(马坡)立字(2014)5799号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2、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4日,李某某主动到马坡岭派出所投案;3、证人李某、傅某、夏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文某、雷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他(她)们在西龙村12组一民房“扳坨子”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4、同案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陈某、杨某某、彭某、张某、张某某的供述证明,李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海鸥”、“鸭子”、“大鼻子”是赌场的股东,毛某某和刘某某、彭某、张某负责赌场的秩序,陈某负责发牌、抽水;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将西龙村12组的一个厂棚以500元一天租给别人开坨子棚,收了9天的租金;6、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干警收缴赌博工具麻将牌2副;7、案发现场、赌博工具的照片;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材料证明,李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供述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情况一致;9、本院(2015)芙刑初字第8号、12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被告人龚某某、刘某某、陈某、杨某某、彭某、张某、毛某某被判刑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李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 斌人民陪审员 崔文珊人民陪审员毛一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秋 月附刑法条文和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