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张丹诉李石、张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丹,李石,张彩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委托代理人吴立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彩虹上诉人张丹为与被上诉人李石、张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毓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