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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一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张丹诉李石、张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丹,李石,张彩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委托代理人吴立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彩虹上诉人张丹为与被上诉人李石、张彩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毓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