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富年、舟山市柯顺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富年,舟山市柯顺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岱山海纳传动带有限公司,岑全善,史淑意,孙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希林。委托代理人顾海港,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敏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富年。被告舟山市柯顺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家迪。被告岱山海纳传动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杰。被告岑全善。被告史淑意。委托代理人岑全善(系被告史淑意丈夫),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杰。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富年、舟山市柯顺达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岱山海纳传动带有限公司、岑全善、史淑意、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叶君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程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