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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懋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泽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懋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泽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申请执行人南京懋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泽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合肥泽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懋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25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和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查明泽宇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沈 烈执 行 员  姚志龙执 行 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何稳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