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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艳辉诉被告吴新明、刘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辉,吴新明,刘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陈艳辉,男,1956年11月04日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伍琼,系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新明,男,1970年01月08日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刘浩,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陈艳辉诉被告吴新明、刘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艳辉于2015年09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辉撤回对被告吴新明、刘浩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陈艳辉承担。审 判 长  郑娅利人民陪审员  廖拥军人民陪审员  钟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易 佳 来源:百度搜索“”